第八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