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