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