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