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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市政、园林、公用、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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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