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