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电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