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发保护湿地水资源,建立湿地长期有效补水机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湿地规划区内和相关水工程取水、截水和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