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进行放牧的;(二)挖砂、取土、采石、擅自砍伐林木和其他破坏湿地植被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