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商品的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