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