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与经营者共同制定的行业规则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及其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