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