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