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变更申请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