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