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