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