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

(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

(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