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十条有效国土、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汽开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各自职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汽开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