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