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参加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