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