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度假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度假区内生态资源的保护、开发与管理;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依法实施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行使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收储职能;

(七)负责度假区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八)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度假区内农业、林业、水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十)协调管理度假区内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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