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度假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及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

度假区规划范围:北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台市界,南至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双阳区界,西起洋浦大街,东至石头口门水库、饮马河,规划面积四百一十七平方公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