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在度假区内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康体健身、休闲度假、主题娱乐等高端旅游项目;

(二)冰雪运动、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特色旅游项目;

(三)信息传媒、创意设计、会展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

(四)金融、保险、商贸、物流、高新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六)其他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第三产业项目和配套项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