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