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