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