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