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互通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的气象、水文、环境、生态、实景监控等信息。

气象、公安、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建设、房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交通等部门应当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