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大风、干旱、冰雹、霜冻、高温、低温、沙尘暴、寒潮、严寒、雷电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