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