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应当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