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