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