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