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在应急预案中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的有关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