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九条有效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报送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二)对敏感事件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三)法定节假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四)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