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水利灌溉、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