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评比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