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