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乱堆放等现象;(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