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