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