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已修改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