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