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置联动机制。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原许可机关应当相应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