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和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举报投诉电话有人负责接听;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