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道路运输稽查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