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五)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