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五)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