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