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