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第三十条已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等事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